时间:2024-05-23 16:54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江苏怡合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的江苏怡合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已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新市监处罚〔2024〕07第8号),需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 日向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无锡市梁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锡新市监处罚〔2024〕07第8号)
联系人:杨建伟 罗渊凯 联系电话:0510-85230025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 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