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6号)

时间:2024-04-18 13:2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0694 生成日期 2024-04-18 公开日期 2024-04-1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6号

无锡安达尔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朱胜敏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2017年3月1日变更登记中关于朱文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董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23日,你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朱文勇认为你公司2017年3月1日的变更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朱文勇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10.08-2018.10.08)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朱文勇本人提供了2023年10月18日资中县公安局龙结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补办证明。

  2023年10月30日,你公司股东、监事朱胜敏认为你公司2016年11月17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朱胜敏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05.14-2028.05.14)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朱胜敏本人提供了2023年10月19日曲阳县公安局东旺派出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补办记录。

  2023年11月9日,我局将本案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进行笔迹鉴定,无锡市公安局文检技术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朱文勇”、“朱胜敏”笔迹非本人书写。

  经查阅公司登记档案,你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你公司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6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7月19日公司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022年5月31日被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结合朱文勇、朱胜敏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11月17日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朱胜敏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2017年3月1日变更登记中关于朱文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董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6年11月17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及2017年3月1日准予变更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11月17日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朱胜敏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及2017年3月1日变更登记中关于朱文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董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