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7号)

时间:2024-04-18 13:2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0693 生成日期 2024-04-18 公开日期 2024-04-1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7号

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24日,你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邹威威认为你公司的本次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邹威威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1.04.25-2021.04.25)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邹威威本人提供了2023年2月4日新蔡县涧头乡杨老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023年11月9日,我局将本案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进行笔迹鉴定,无锡市公安局文检技术中心鉴定意见显示“邹威威”笔迹非本人书写。

  经查阅公司登记档案,你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其他股东、经办人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你公司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6月5日、2021年7月27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结合邹威威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中有关邹威威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及董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