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3号)

时间:2024-03-19 20:15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0549 生成日期 2024-03-19 公开日期 2024-03-19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3号

原江苏千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

  原江苏千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现已审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无锡鹰樊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的注销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1月20日,江苏千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辉公司”)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依法于2023年11月20日准予了千辉公司的简易注销登记。

  2024年2月1日,我局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锡新检检建受〔2024〕1号《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查明以下事实:千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雅容、实际控制人梁广志于2021年12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立案侦查。2023年10月18日,千辉公司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等情形的;……。本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该承诺书上有全体投资人卢雅容、梁广志签名。2023年11月17日,千辉公司填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载明简易注销适用情形为无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2023年11月20日,我局作出《登记通知书》,告知千辉公司其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登记。2023年12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作出锡公新诉字〔2023〕1097号《起诉意见书》,以千辉公司、梁广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之规定,千辉公司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千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雅容、股东梁广志明知公司被刑事立案后仍向我局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司简易注销登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我局决定撤销其2023年11月20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