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2号)

时间:2024-02-04 20:15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3-04177 生成日期 2024-02-04 公开日期 2024-02-0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4】第2号

原无锡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

  原无锡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一案,现已审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你公司2021年3月5日的注销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施慧提交的原无锡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科公司”)虚假注销登记的线索。施慧称,2022年12月,谢晓伟以施慧、曹鉴明、唐栋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要求其作为清算组成员共同承担赛科公司的债务。但施慧称签字时不知道赛科公司对外尚存在债务,其认为赛科公司提交的注销材料是虚假材料,请求我局依法撤销赛科公司2021年3月5日的注销登记。

  施慧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无锡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虚假注销登记的线索;2.身份证复印件;3.(2023)苏0214民初2553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经查阅赛科公司工商档案,赛科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赛科公司出具的《清算报告》载明:“一、公司清算组已于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公司全体债权人,并于2021年1月1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了注销公告。二、公司的职工已妥善安置,无拖欠员工工资;公司库存资产0万元;公司收回债权0万元;公司偿还债务0万元;公司剩余净资产0万元。三、根据清算情况,公司已无剩余资产分配给各股东。四、至本清算报告出具之日,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公司已清算完毕。清算组成员处有曹鉴明、施慧、唐栋林签字。”我局于2021年3月5日予以核准。

  但根据(2023)苏0214民初2553号《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赛科公司在(0215)新商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判决向债权人谢晓伟支付货款444000元及逾期利息,但经谢晓伟申请执行,新吴法院发现赛科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作出(2017)苏0214执301号执行裁定,终结(0215)新商初字第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因此,可以认定赛科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债务尚未清偿完毕,赛科公司提交的《清算报告》隐瞒了债务未清偿完毕这一重要事实,系虚假材料。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在新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无锡赛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的公告,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赛科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清算报告》隐瞒了债务未清偿完毕的重要事实,系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该公司2021年3月5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