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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01 09:55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新吴区燃气管网正常运行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保证供气安全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无锡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气设施的定义

  燃气设施为从气源点(人工煤气生产厂、储配站和门站等)通过输配系统到用户使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和装置,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有关规定

  (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要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1.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2.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划定及相关规定。

      (四)其他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天然

站等各类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修订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五)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的设置和保护。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相关法律责任

1.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7.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