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6:25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3-02470 | 生成日期 | 2023-08-16 | 公开日期 | 2023-08-1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撤销公司 注销登记公告 |
杨小杰、无锡铸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我局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锡新检检建受〔2023〕1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我局撤销你公司注销登记。本案现已处理完毕。因我局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且你父亲杨华山亦无法提供其地址接收我局撤销登记决定书,现向你公告送达锡新行审撤〔2023〕16号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撤销登记决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领取本撤销登记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主文如下:
当事人:无锡铸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已注销)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锡鸿路35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4月6日,无锡铸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于2023年4月6日准予了该公司的注销登记。
2023年6月5日,我局收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锡新检检建受〔2023〕1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书载明:“铸金公司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扩散,新吴生态环境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法律文书。该公司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申请公司注销登记,且其提交的《清算报告》《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均明确载明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隐瞒了该公司尚有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的重要事实。铸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杰、股东陈小妮在明知公司已被行政处罚后,仍向行政审批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致使新吴生态环境局因被处罚主体不存在而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登记机关应依法对铸金公司上述注销公司的行为进行处理。现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为保障行政非诉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和国家利益,请依法对无锡铸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行为作出处理。”
根据《检察建议书》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申请公司注销登记,隐瞒了该公司尚有行政处罚罚款未缴纳的重要事实,属于提交虚假材料,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注销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你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23年4月6日的注销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