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10 16:10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申请人:杨某,男。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38-1。
法定代表人,包旭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2022年5月22日投诉张氏龙虾私房菜未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自愿撤回本次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次行政复议。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