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22 15:40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申请人:李某,女。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路70号(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综合服务中心)。
负责人:黄海清,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收到申请材料,同年5月18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22〕9号),要求其进行补正,于同年5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受理。本案因情况复杂、疫情等原因,经批准后延长30日。因申请请求所涉具体行政行为类型较多,不宜在同一复议案件中审查,本机关分为三个复议案件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判令被申请人该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雅苑公司”)锡新建〔2019〕36号竣工验收的通知;二、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中南雅苑公司的备案、审批、验收时的相关文件;三、被申请人依法査处中南雅苑公司的违法行为;四、判令被申请人撤销编号为180815438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编号为180815438的《住宅适用说明书》,并重新出具;五、判令被申请人下属单位出具的曦晨测函(2018)第0260号测绘报告违法,并撤销该报告,重新测量房屋面积并出具相关实测报告;六、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精装修222980元及面积差价142981元;七、判令提供申请人房子的关于中南雅苑公司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在主卧内搭建三面墙体,改变外立面切除阳台之间的墙体,切除了房屋间外墙体状态下房屋的相关备案、审批、验收、交付相关文件及手续文件;八、判令重新对申请人房屋出具房屋安全检测报告;九、判令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竣工交付通知书;十、判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申请人房屋备案、审批时到底是备案的毛坯房,还是精装房,备案是带阳台还是不带阳台;十一、判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锡新建〔2019〕36号竣工验收的通知是主卧带阳台的交付通知书,还是主卧不带阳台的交付通知书;十二、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331263.3元(以1369989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2年7月23日计算1209天,以实际交房验收合格日期为准,暂时主张到行政复议之日,不放弃该项权益起诉主张2022年7月23日之后的权力);十三、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1.中南雅苑公司26栋61单元801的房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无锡市发改委备案文件锡新价服备字(2017)7号文件中是2000一平方的装修款备案,备案合同也是精装修,购房合同也约定精装修款222980元,开发商却陈述精装修是免费送给申请人的,房屋是毛坯验收,精装交付。为什么备案的是精装房却能够毛坯验收交付。房屋没有达到交付标准延期交付近3年,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和规划图纸不-样,按照规划图纸申请人的主卧窗户没有墙体,但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全封闭的,有墙体,阳台变成了主卧失去了阳台的使用功能,交付的房子和规划图纸不一样,未按照规划图纸施工,交付的房子和规划图纸不相符,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建筑法》是属于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出具的竣工验收通知违法,应当撤销;2.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和规划图纸不相符,和档案馆备案的竣工图纸不相符。且同样的小高层01户型申请人房屋的初始备案图纸与66单元及其它单元同户型备案图纸不一致,但是被申请人却通过了验收,交付,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行为违法;3.申请人房屋图纸经过手动变更,被申请人验收通过及同意交付的行为违法;4.中南雅苑公司私自恢复阳台,切除外墙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撤销其岀具的两书;5.房屋验收后,中南雅苑公司又重新恢复阳台,并且切除围墙,未经被申请人重新验收,违法;6.开发商违法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整个小区59、60、61、62、63、66、68、69、70、71、72、73、75共14层,每层两户计算共392户,每户开发商偷面积约7个平方预估偷面积2352平方,按照每平方均价13000来计算,开发商偷面积约预计价值将近30576000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7.房屋面积差价,由于被申请人下属单位测量不是实测报告导致申请人损失,所以被申请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关于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君诚悦府A区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锡新建〔2019〕36号)(以下简称《竣工验收的通知》)复印件1份;2.《无锡高新区(新吴区)经济发展局备案回复表》(锡新价服备字[2017]7号)及附表复印件1份;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3页;4.《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锡自然资规信告(2021)0022号)、《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锡自然资规依复(2022)0381号)复印件1组;5.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锡建公开029号)复印件1份;7.庭审笔录复印件2页;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组;9.住宅基本设置和设计指标复印件1份;10.房产分户图、无锡市房产平面图等图纸复印件4张;11.无锡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图纸照片打印件1张;12.房屋及施工照片打印件5张;13.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4月17日、5月12日、5月26日邮寄给章金伟区长的举报信及邮寄凭证复印件1组;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1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锡新建依复〔2022〕第011号)复印件1份;16.新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截图打印件1张;17.《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申请人手写证据说明复印件1组。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2019〕36号通知合法有效。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中南雅苑公司,该公司就君诚悦府A区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项目于2019年3月至被申请人处申请交付竣工验收,提交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申报材料。经核查,该项目的相关申请材料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遂于2019年3月26日核发了〔2019〕 36号通知,上述过程于法有据,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36号通知合法有效。除此之外,〔2019〕36号通知是2019年3月26日作出,而申请人提出复议的时间为2022 年5月12日,已经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的申请期限,对于该项复议请求不应予以受理;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中所提的其他复议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次复议中,申请人所提出的其他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应当予以审查。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答复。
为证明自己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关于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君城悦府A区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锡新建〔2019〕36号)复印件1份;2.关于君诚悦府A区20栋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1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申请、《关于核准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锡高管经发〔2016〕609号)、无锡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及附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组;3.无锡太湖水务有限公司新建住宅抄表到户验收单、竣工验收证书、《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行政许可决定书》(锡政园许水验字〔2018〕第58号)、小区节水设备交接协议复印件1组;4.居民区供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用电开户通知书复印件1组;5.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书(编号(2019年)第(3)号)复印件1份;6.无锡市新吴区排水管理处城镇排水与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PSB19-018现场核查意见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批准书(锡新审许水排验字(2019)第20号)复印件1组;7.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小区道路交接协议、路灯交接协议、无锡市通信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组;8.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锡园备新(2018)0017号)复印件1份;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锡新公消竣备字〔2018〕第0310号)、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复印件1组;10.君诚悦府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组;11.《关于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立项的批复》(锡新管规发〔2017〕1号)复印件1份;12.关于硕放街道接收XDG-2016-18号地(中南君悦府)项目配套用房的协议书、住宅信报箱建设及其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无锡新吴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组;13.新吴区人民政府网站中《关于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君城悦府A区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通过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的通知》公示页面截图打印件1张。
经查,无锡中南君悦府项目系中南雅苑公司在无锡市新吴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南雅苑公司系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交付竣工验收,并提交了《关于核准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无锡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无锡太湖水务有限公司新建住宅抄表到户验收单、竣工验收证书、《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小区节水设备交接协议、居民区供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用电开户通知书、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书、无锡市新吴区排水管理处城镇排水与附属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PSB19-018现场核查意见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批准书、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小区道路交接协议、路灯交接协议、无锡市通信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安全防范系统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君诚悦府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无锡中南雅苑置地有限公司XDG-2016-18号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立项的批复》、关于硕放街道接收XDG-2016-18号地(中南君悦府)项目配套用房的协议书、住宅信报箱建设及其安装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无锡新吴区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证等材料,被申请人经核查后出具了《竣工验收的通知》,并于2019年3月26日在新吴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另查明,申请人与刘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27日,申请人与中南雅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位于君诚悦府26幢61单元8层801号的房屋,2021年7月28日,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该处房屋权利人为“李某 刘某”,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复议过程中,本机关向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物业”)调查了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交付情况及申请人房屋交付情况。中南物业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君诚悦府小区共计1186户,已经交付数量为1184户,以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70.58%,已交付的1184户均已正常缴纳物业费。关于申请人的君诚悦府61-801房屋,于2021年7月21日交付并办理交房手续,从2021年8月1日开始缴纳物业费”。
本机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竣工验收的通知》。而该《竣工验收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参照上述条款,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是业主委员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而申请人以个人名义提起复议,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对申请人第六项、第十二项赔偿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的其它复议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申请人的其它复议请求均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