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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8-10 16:53      来源:民政卫健局      选择阅读字号:[ ]     

 夏义群:

  本机关此前通过电话联络、上门走访等方式多次试图与你取得联系,均因你电话无法接通、具体去向不明而未果。依据《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卫医罚〔2026〕022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及缴款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二丼桥35号后门开展诊疗活动。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新卫医保〔2026〕018号);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3.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地址:市内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510-81891158 联 系 人:张淑影

  地    址: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8号科技商务中心13楼1309室

  特此公告。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