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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无锡市铭阳天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型号FR210F)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5 15:54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2025年11月27日,无锡市铭阳天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型号FR210F)在新吴区泰山路涉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查处并对挖掘机(型号FR210F)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现已经达到法定期限,可以自行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现要求当事人无锡市铭阳天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立即至我局办理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手续,并配合接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件的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欣         联系电话:0510-85213898

  地址:珠江路与岷山路交叉口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