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30 09:09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增补)》(锡新政征〔2025〕3号)予以公布。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胜桥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增补):
增补征收2户住宅,面积约48.38平方米;无非住宅。
住宅:塘南路12-1、塘南路12-1楼上。
包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牌号和建(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增补)》(锡新政征〔2025〕3号)。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七、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公告时间为准。
八、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以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手续或咨询相关问题。
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南丰路26号(金城路北侧叙丰家园商铺)。联系人:韩维金;联系电话:0510-82137989。
九、其他: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增补)》(锡新政征〔2025〕3号)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锡新政征〔2025〕3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增补)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