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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9 08:59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新政征〔2025〕2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项目名称:新安街道道路学校联合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非住宅1家,无锡太湖起重环链电动葫芦有限公司,《无锡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载明不动产坐落华庄镇工业园区经四路8号,房屋建筑面积12312.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9119平方米。

  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牌号和建(构)筑物(以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新安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新政征〔2025〕2号)。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七、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以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公告时间为准。

  八、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可持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至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室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或咨询有关问题。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室地址:新吴区新安街道新安花苑五期48栋政法和社会治理办公室(征收安置);联系人:龚国新;联系电话:0510-85383713

  九、其他: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新政征〔2025〕2号)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锡新政征〔2025〕2号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新安街道道路学校联合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