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无锡生生金大商贸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时间:2025-09-23 13: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1756 生成日期 2025-09-23 公开日期 2025-09-2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22号

  无锡生生金大商贸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10月28日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陈杰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7月24日,该公司股东、监事陈杰认为该公司2016年10月28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3.5.2-2033.5.2)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陈杰提交了2025年7月10日扬州市公安局施桥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补办证明,证明陈杰于2013年5月2日、2014年10月6日、2016年9月26日因身份证遗失申请补领。

  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陈杰进行了询问调查。我局于2025年7月25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5〕第13号《受理通知书》。公司登记材料中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询问过程中陈杰提及的冒名人卜正琴亦无法联系。2025年8月1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21年7月6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2021年2月8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8月19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9月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78号),鉴定意见显示“陈杰”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陈杰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10月28日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陈杰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6年10月28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均系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10月28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陈杰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该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2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