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29 11:0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1419 | 生成日期 | 2025-08-29 | 公开日期 | 2025-08-29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新市监罚告〔2025〕X00042号 |
无锡启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的饮用水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委托宜兴市怡竹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有3种规格的悦冰咚山泉饮用水,分别是550ml、12.8L、5L。其中,2024年9月30日生产批次的悦冰咚山泉饮用水(规格型号:550ml/瓶),经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的饮用水,你(单位)共购进4800瓶,进价0.60元/瓶,进货总价是2880元。至案发时,涉案批次饮用水共售出4800瓶,根据客户的进货量,售价分为21.9元/件和24元/件两种价格,一件24瓶。
本案中,你(单位)没有保存委托生产协议、进货凭证,进货时也未查验饮用水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因你(单位)没有销售凭证和台账记录,仅能确定涉案批次饮用水的销售总价是4380元至4800元,利润是1500元至1920元。依据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本案涉案批次饮用水的销售总价认定为4380元,利润认定为1500元。
你(单位)作为委托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厂家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饮用水的安全负责。你(单位)生产经营不合格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你(单位)作为委托方,没有对被委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甚至没有保存委托生产协议和进货凭证,没有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但考虑到你(单位)系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案发后在公司门口张贴了通知对涉案批次饮用水进行召回,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你(单位)生产经营不合格饮用水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50000元;上述(1)(2)共计罚没515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艳、刘凸 联系电话:0510-83115186
联系地址:无锡市新吴区欧典家园177-23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