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9 14:40 来源:民政卫健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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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设定依据 |
检查 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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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九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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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检查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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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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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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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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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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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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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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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师执业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十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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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护士执业的监管 |
《护士条例》第五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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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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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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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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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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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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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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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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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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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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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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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管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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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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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建设项目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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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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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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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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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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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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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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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消毒产品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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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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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预防接种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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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学校卫生、托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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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检查 |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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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戒毒条例》第四条 |
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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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新吴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 |
对企业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检查 |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