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新吴区****宠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时间:2025-08-04 10:3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1262 生成日期 2025-08-04 公开日期 2025-08-0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新吴区****宠物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案)

  2025年3月24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东风家园二期117-109号向投诉人袁某销售了1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宠物犬,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2025年4月4日最新购进的宠物猫、犬均附有启运地沈阳市、鞍山市至到达地无锡市新吴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与投诉人袁某达成了和解,并补助投诉人袁某人民币800.00元。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