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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1101 | 生成日期 | 2025-06-26 | 公开日期 | 2025-06-2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7号 |
无锡聚金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5年7月22日关于赵蒙的股东变更登记、监事备案;2017年9月25日关于赵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赵蒙认为该公司2015年7月22日的股东变更登记、监事备案;2017年9月25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5.1.21-2025.1.21)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赵蒙本人提供了2025年4月10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工博园派出所出具的接警证明。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5〕第5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5月20日,我局处对赵蒙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及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5年4月24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3日、2020年7月9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2018年12月28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5月20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6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98号),鉴定意见显示“赵蒙”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赵蒙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5年7月22日关于赵蒙的股东变更登记、监事备案、2017年9月25日关于赵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虚假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5年7月22日准予变更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2017年9月25日《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章程》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5年7月22日关于赵蒙的股东变更登记、监事备案;2017年9月25日关于赵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