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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1031 | 生成日期 | 2025-06-18 | 公开日期 | 2025-06-18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送达公告 |
新吴区壹狗壹猫宠物店(个体工商户):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新农(动监)罚告〔2025〕1号),依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新农(动监)罚告〔2025〕1号),内容为:2025年3月24日,你单位在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东风家园二期117-109号向投诉人销售了1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宠物犬,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300.00元。
你单位于2025年3月24日向投诉人销售的宠物犬因苏南硕放机场2025年2月交通管制,无法启运宠物至无锡航线,临时走沈阳至上海浦东机场航线启运,后转运至无锡市新吴区的。2025年4月14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供了编号为No.21000086121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标注的内容为:启运地辽宁省沈阳市、到达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未能向本机关提供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上海市至无锡市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故2025年3月24日你单位向投诉人销售1只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犬的行为涉嫌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该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发生涉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且2025年4月4日最新购进的宠物猫、犬均附有启运地沈阳市、鞍山市至到达地无锡市新吴区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能积极改正涉嫌违法行为,与投诉人达成了和解,并补助投诉人人民币8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和进行教育的决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510-80595520
联系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70号910室
附件:《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锡新农(动监)罚告〔2025〕1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