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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锡城执案字〔2012〕第606065号)

发布时间:2025-06-17 15:30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张恒一(23071219********14)

  本机关对你于2012年4月在新吴区锡甘路18号无锡塘南招商城绿宝楼院内东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93.03平方米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12年12月4日依法作出了行政决定(锡城执案字〔2012〕第606065号),并于2012年12月5日送达。

  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本机关行政决定(锡城执案字〔2012〕第606065号)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如下: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新吴区锡甘路18号无锡塘南招商城绿宝楼院内东侧的93.03平方米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需陈述、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无锡市新吴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地址:珠江路36-2,联系方式:85213898)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如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行政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