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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9 10:12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蒋晓峰、邹艳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案提出听证申请,符合行政处罚听证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决定于2025年6月16日9时30分,在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新吴区净慧东道70号)举行公开听证。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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