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14 13:28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江苏深林车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7RWDT1Q
法定代表人:李小玉
住址(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运路178号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4月购置的坐落于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运路178号的房产,其中有975.44平方米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现予以公告。
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苏锡新城执强决〔2023〕1476号)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