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时间:2025-05-08 14:54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0858 生成日期 2025-05-08 公开日期 2025-05-0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衡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45家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无锡衡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45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03月19日发布《关于清 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玉方

  联系电话:0510- 85212659

  附: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645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