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时间:2025-05-08 14: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0857 生成日期 2025-05-08 公开日期 2025-05-0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无锡嘉时二手汽车销售经营部等9家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无锡嘉时二手汽车销售经营部等9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所指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玉方

  联系电话:0510- 85212659

  附件: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9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9户)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企业名称

1

91320214758981973Y

无锡鼎盛橡胶制品厂

2

913202147324907389

无锡鸿顺塑料包装厂

3

91320214MA1MQXN23N

无锡市响富姿茶楼

4

91320214MA26CK2J43

无锡樾橙电子商务中心

5

913202146079584859

无锡市金敏电容器厂

6

91320214773767895D

无锡市杰邦塑料厂

7

91320214A80623250T

无锡市太湖冶金材料厂

8

91320214MA1MYMR81C

无锡市爱乐酷游艺室

9

91320214MA25XX8F9T

无锡嘉时二手汽车销售经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