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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856 | 生成日期 | 2025-05-08 | 公开日期 | 2025-05-08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许仙草灵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家企业(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
无锡许仙草灵芝农民专业合作社等2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所指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沈玉方
联系电话:0510- 85212659
附件: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2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2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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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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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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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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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3NA00001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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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许仙草灵芝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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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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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20214072756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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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传波农机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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