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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843 | 生成日期 | 2025-03-13 | 公开日期 | 2025-03-13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3号 |
江苏聚恩诺不锈钢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9年2月13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宋子龙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月17日,该公司股东、监事宋子龙认为该公司2019年2月13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5.1.13-2025.1.13)系被他人冒用提交。宋子龙本人提供了报案录音、银行卡流水记录。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5〕第3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1月20日,我局对宋子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生、案外人张祥南进行询问调查,张秋生提供了公司账目流水。2025年1月21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24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2024年10月10日因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012025年1月23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2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21号),鉴定意见显示“宋子龙”笔迹非本人书写。
经调查,认定事实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生与股东宋子龙相互不认识,张秋生与案外人张祥南、张祥南与宋子龙互为朋友关系,公司登记时,宋子龙身份证系张祥南提供,原因为张祥南忘记携带身份证原件,为方便办理登记,直接从其车中取出宋子龙遗忘的身份证原件使用,张祥南对冒用宋子龙身份证、冒名签字亦予以承认,张秋生亦承认未经宋子龙同意使用其身份证登记公司。宋子龙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未默许或追认过该登记,亦未从公司获得过任何收益。
综上所述,结合宋子龙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9年2月13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宋子龙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9年2月13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9年2月13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宋子龙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3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