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07 15:59 来源:城市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2025年2月27日,本机关对闫茂富作出《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苏锡新城执决告〔2024〕1776号)(见附件),因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苏锡新城执决告〔2024〕1776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决定事先告知书》(苏锡新城执决告〔2024〕1776号)
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