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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841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公开日期 | 2025-02-2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9号 |
无锡佳和华商贸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5月20日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卜扬洋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8日,该公司股东、监事卜扬洋认为该公司2016年5月20日的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7.08.16-2017.08.16)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卜扬洋本人提供了2024年12月13日淮安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于2015年5月21日进行身份证丢失补办。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4〕第38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12月25日,我局对卜扬洋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中显示的经办人及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2024年12月2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因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被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1月23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2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8号),鉴定意见显示“卜扬洋”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卜扬洋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5月20日关于卜扬洋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6年5月20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后续变更登记材料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5月20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卜扬洋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