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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840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公开日期 | 2025-02-2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8号 |
无锡鑫宝泰特钢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设立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8日,该公司股东、监事石武军认为该公司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及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7.07.31-2017.07.31)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石武军本人提供了2024年12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分局广运潭派出所出具的接报回执、身份证件补办记录表。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4〕第37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12月25日,我局对石武军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中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邹威威的设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已于2024年4月26日被我局依法撤销。2024年12月2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因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2017年6月5日、2021年7月27日因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1月23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2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7号),鉴定意见显示“石武军”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石武军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设立登记中关于石武军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后续变更登记材料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4年10月11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