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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838 | 生成日期 | 2025-02-10 | 公开日期 | 2025-02-1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2025〕6号 |
当事人:无锡仁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 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21号信息产业园L幢218室
经营范围:劳务派遣经营;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文化活动策划;市场调查;展览服务;人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电子产品及元器件、通用机械及配件的组装、包装、检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6月2日胡宁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及董监事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新区工商局依法于2016年6月2日准予了你公司的股东登记及备案。
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新办发〔2017〕149号)的规定,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取得了新吴区范围内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原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承继。2024年7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更名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2月29日,该公司监事路亚鑫认为该公司2016年6月2日的变更登记及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2.08.29-2017.08.29)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路亚鑫本人提供了2024年2月28日东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路亚鑫身份证补办证明。
路亚鑫投诉当日,我局对路亚鑫进行了询问调查。另根据法院庭前会议笔录,公司相关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等对路亚鑫提交的身份证补办证明均要求庭后核实或由法院依法认定,对路亚鑫提出其对登记事实不知情的情况,各方亦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4年3月1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4〕第5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3月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阅公司登记档案,你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23年7月5日、2024年7月1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3月5日,我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进行笔迹鉴定,11月25日被退回。2024年12月12日,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4年12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263号),鉴定意见显示“路亚鑫”笔迹非本人书写。
2025年1月9日,我局向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原法定代表人、股东张明园、原股东丁仿邮寄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6号);因通过现法定代表人、股东杨海涛住所等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另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该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路亚鑫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6月2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路亚鑫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6月2日关于路亚鑫的股东变更登记及监事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