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无锡恒信春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4-12-24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3192 生成日期 2024-12-24 公开日期 2024-12-2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2024〕34号

  当事人:无锡恒信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春牛   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86-614

  经营范围: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建材、电气机械及器材、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和辅助设备、文具用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电线电缆、针纺织品、首饰珠宝、煤炭、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汽车配件、橡胶制品、陶瓷制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的销售;百货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4月15日徐长明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依法于2016年4月15日准予了你公司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2024年10月28日,无锡恒信春商贸有限公司监事曹红红认为该公司2016年4月15日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曹红红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6.9.19-2016.9.19)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曹红红本人提供了2024年10月23日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补办证明。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4〕第31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10月31日,我局对无锡恒信春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曹红红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2024年10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4年11月2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234号),鉴定意见显示“曹红红”笔迹非本人书写。            

  2024年12月16日,我局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发布锡新数撤听告字【2024】第34号听证公告,未收到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曹红红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4月15日关于曹红红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股东登记、监事备案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15日的关于曹红红的股东登记、监事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