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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苏锡新住建罚送告〔2024〕60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14:4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     

当事人:张岗立(身份证号:410222********1558)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非法经营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新住建罚决〔2024〕60号,内容详见附件。

  如对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浩轩 联系电话:0510-80595203

  联系地址: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综合服务中心916室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新住建罚决〔2024〕60号).pdf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pdf

             3.失信行为纠正后企业信用修复操作指南.doc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