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0 14:4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当事人:张岗立(身份证号:410222********1558)
经查,你(单位)存在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非法经营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新住建罚决〔2024〕60号,内容详见附件。
如对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张浩轩 联系电话:0510-80595203
联系地址: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综合服务中心916室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锡新住建罚决〔2024〕60号).pdf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