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听证告知书(无锡艳阳天化工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时间:2024-12-16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2866 生成日期 2024-12-16 公开日期 2024-12-16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4】第31号

无锡艳阳天化工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无锡艳阳天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该公司于2016年5月28日关于曹红红的监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0月28日,无锡艳阳天化工有限公司监事曹红红认为该公司2016年5月28日的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曹红红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6.9.19-2016.9.19)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曹红红本人提供了2024年10月23日阳信县公安局信城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补办证明。

  市场准入处于2024年10月29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4〕第28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10月31日,市场准入处、规划协调处对无锡艳阳天化工有限公司监事曹红红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

  2024年10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所述,结合曹红红本人未在该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该公司2016年5月28日关于曹红红的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该公司2016年5月28日备案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该公司2016年5月28日的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该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