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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4-02859 | 生成日期 | 2024-11-27 | 公开日期 | 2024-11-27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4】第26号 |
无锡市敏虹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7年10月23日的关于李伟华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李伟华认为该公司2017年10月23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6.04.03-2026.04.03)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李伟华本人提供了2024年4月26日柳州市公安局柳东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关王庙派出所出具的证件丢失补领证明。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4〕第14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5月7日,我局对李伟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及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4年5月7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9年7月2日、2020年7月9日、2021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2022年12月21日因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4年5月20日,我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进行笔迹鉴定,无锡市公安局2024年11月14日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锡公物鉴字[2024] 29号),鉴定意见显示“李伟华”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李伟华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7年10月23日关于李伟华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7年10月23日准予变更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7年10月23日关于李伟华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