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8 14:5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滨海县八巨镇陆红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
我局已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吴交路执〔2024〕491号),由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该文书在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滨海县八巨镇陆红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
无锡市新吴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