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4-02246 | 生成日期 | 公开日期 | ||
| 发布机构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0项“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我局核查,决定对1台特种设备进行公告注销、停用(详见附件),公示期15个工作日。
相关使用单位如有异议,请于2024年11月7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逾期将作注销、停用处理,注销设备的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等同时作废。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常坤,电话:0510-85230027。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