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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4-02060 | 生成日期 | 2024-09-30 | 公开日期 | 2024-09-3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2024〕18号 |
当事人: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宁
住所:无锡市金城东路333-1-406
经营范围:隧道掘进专用工程机械及部件、通用设备及配件、建筑工程机械、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的租赁;五金产品、电气机械及器材、模具、汽车零部件、金属材料、建材、塑料制品的销售;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的销售、修理、租赁;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隧道掘进专用工程机械及部件、建筑工程机械、机床附件、金属制品、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模具、切削工具、船舶专用设备、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内燃机、气体压缩机、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4月14日王丹丹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准予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
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新办发〔2017〕149号)的规定,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取得了新吴区范围内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原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前身为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由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承继。2024年7月,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更名为新吴区数据局。
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李金晖、翟凤亮、李春莲、李润娥、刘广德、高玉红、徐冉、褚会来、王世贤、郭菊艳、甘仞初认为该公司2016年4月14日的股东变更登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分别于2024年2月4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间向我局投诉,反映其曾在北京购买无锡天地人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销售及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其公司上市后将有高额回报,但经购买理财产品的部分群众到无锡工商部门查询,方得知自己并未成为无锡天地人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而其身份信息在本人不知情且未授意的情况下被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冒用。
我局于2024年2月7日至4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4〕第4-1号至4-11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3月18日至5月10日期间,我局分别对本案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向破产管理人了解情况,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其他人员无法联系。2024年2月8日至4月2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9日、2021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2月14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4年8月8日,我局将本案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4年9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170号),鉴定意见显示工商档案中“李金晖”、“翟凤亮”、“李春莲”、“李润娥”、“刘广德”、“高玉红”、“徐冉”、“褚会来”、“王世贤”、“郭菊艳”、“甘仞初”笔迹非本人书写。
2024年9月20日,我局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发布锡新数撤听告字【2024】第18号听证告知书,并依法向债权人刘江送达,均未收到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上述申请人未在该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以及各项证据,我局认定该公司2016年4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中关于李金晖、翟凤亮、李春莲、李润娥、刘广德、高玉红、徐冉、褚会来、王世贤、郭菊艳、甘仞初的股东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14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李金晖、翟凤亮、李春莲、李润娥、刘广德、高玉红、徐冉、褚会来、王世贤、郭菊艳、甘仞初的股东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