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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4-01738 | 生成日期 | 2024-09-04 | 公开日期 | 2024-09-04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4】第14号 | ||||
无锡天曦新能源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7年2月24日设立登记中的股东登记、2017年9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执行董事备案、2017年11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7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盛红认为该公司2017年2月24日设立登记中的股东登记、2017年9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执行董事备案、2017年11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4.7.25-2034.7.25)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盛红本人提供了2024年5月17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国际科技园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
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4〕第19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7月22日,我局对盛红进行了询问调查。7月30日,我局对经办人张桦进行了询问调查,张桦称从未见过盛红本人,公司登记材料均由一名男性向其提供。7月31日,我局对浦静雅进行了电话询问调查,浦静雅亦称其不认识盛红。该公司曾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其他人员均无法联系。2024年 7月19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因2019年5月31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1月20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
2024年8月8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4年9月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4]文鉴字第176号),鉴定意见显示“盛红”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盛红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7年2月24日设立登记中的股东登记、2017年9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执行董事备案、2017年11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2017年2月24日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017年9月26日变更登记档案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2017年11月14日变更登记档案中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决定》《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7年2月24日设立登记中的股东登记、2017年9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执行董事备案、2017年11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