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新吴区〔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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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1615 生成日期 2024-07-17 公开日期 2024-07-17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新吴区〔2024〕14号

征收地公告

新吴〔202414

 

20247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5291公顷(苏政地〔202426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3-43#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无锡市新吴区新安街道华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164公顷(0.25亩)。其中农用地0.016公顷(0.24亩),无耕地;未利用地0.0004公顷0.01亩)。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运河西路;南至和风路;北至运河支流。(详见附图)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新吴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新安管理所(地址:清晏路28-6;电话85381110)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