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6 11:01 来源:生态环境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吴区小陈陈海鲜酒馆(经营者:陈晓彬)就锡新环罚告〔2024〕11号行政处罚举行听证,本次听证会公开进行,请旁听人员遵守听证会纪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2024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
二、听证地点: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70号综合服务中心8楼821会议室
三、听证方式:公开
四、听证内容:锡新环罚告〔2024〕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监督电话:0510-80595872
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