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告

时间:2024-06-28 13:51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1141 生成日期 2024-06-28 公开日期 2024-06-2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无锡河马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等647家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年03月20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647户)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