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的通知(转发)

时间:2024-02-07 14:10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0176 生成日期 2024-02-07 公开日期 2024-02-07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的通知(转发)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省政府令125号)第四条“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规定,根据《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24﹞4号)精神,对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一、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调整为2490元/月。执行对象为2024年1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审核及时发放,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