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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无证上岗风险高,动火作业需规范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4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以案普法】无证上岗风险高,动火作业需规范

  在安全管理中,凡是动用明火或者可能产生火种的检修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的范围。动火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操作不慎容易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我局现将部分动火作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案件回顾:2023年8月24日, 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开路 80 号蠡东工业园开展“厂中厂、小园区”督查,发现该园区内无锡森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1名从业人员许某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查询,许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无锡森通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无证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其他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件回顾:2023年5月2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烁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1名从业人员危某正在进行熔化焊接作业,经查询,危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无锡烁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证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其他事故隐患。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还发现无锡烁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其它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会同前款违法行为一并处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无锡烁金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解读]

  判定情形: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末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风险警示

  动火作业十不准:

  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使用期间,不准动火作业。

  作业人员未持有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动火作业。

  未经办理动火作业内部审签手续(委外动火作业未签订安全协议),未进行危害辨识的,未进行动火分析或者动火分析不合格的,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监护人(监火人)不到位的,不准动火作业。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不了解火星飞向时,不准动火作业。

  盛装过可燃气体、油类等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置换清洗,未进行可燃浓度检测,未排除危险性前,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内无专人监护、无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以及附近有其他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防火隔绝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动火作业。

  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不准动火作业。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如油漆、喷涂、清油、易燃物清洗)时,不准动火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