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新政办发〔2023〕5号关于印发《新吴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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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3-03272 生成日期 2023-04-20 公开日期 2023-04-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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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锡新政办发〔2023〕5号关于印发《新吴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细则》的通知

  新吴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 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关于建立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预核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锡委农发〔 2022 〕4号) 《关 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锡 委农发〔 2022 〕5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以出让、转让、发包、承包、租赁以及利用农村集体  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合作经营等方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  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法人、公民, 通过公正公开有序竞价, 订立符合法律规定的规范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 、集 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 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流转交易等, 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入市交易。必须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入市交易,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引导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流转交易集体资产,促进城市、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

  (二)坚持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 偿和公开、公正等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生态安全。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要求, 生态环境、安全生产不达标的经营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

  (四)坚持依法依规。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合同约定 的用途使用产权。涉及土地等资产的,其使用须符合区域产业 布局规划要求。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范围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域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设备、库存物品、各种货币资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和社会捐赠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开展出让、转让、发包、租赁 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分级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及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 易提供场所、设施设备、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等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机构。

  第八条   新吴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限额以上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及相关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二)负责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三)政府授权的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资料初审报批和限额以上竞价项目信息和资料上报;

  (二)负责限额以下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三)指导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四)加强区域内的流转交易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五)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第十条    区成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  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政策落实、业务指导、管理监督等工  作,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  区财政  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

  街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预核会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进入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前相关预核 工作,重点预核涉及的农村集体资产相关土地规划、生态、住 建、城管、水利、农业、安全、消防等方面情况是否符合部门 监管要求。会商小组原则上由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 室、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水利、农业、应 急、消防等职能部门组成。各街道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小组成员部门,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任组长、副组长。

  街道、村分别成立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负责农村产权 交易的立项申请、交易审批和管理。街道审核工作组由街道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小组成员部门。村级审核工作组组长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担任,组员由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理事会成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普通群众代表不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须先通过无锡市农村集 体“三资”监管平台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前置审批后,再提交至 全省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交易。依据农村集 体资产流转交易分级管理标准,限额以下项目由街道审核通过 后推送至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开展交易;  限额以 上项目由街道审核通过后推送至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开展交易。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分级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 拍卖、招标等方式,  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方式。

  选择招标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通则( GB-T38748-2020 )》、《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通则(DB32/T3577-2019 )》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行为,须报请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 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并进入区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 150  亩及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二)单宗合同标的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转让或使用权的转让;

  (四)其他需要进入区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情形。

  第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行为,须报请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审核工作组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一)单宗合同面积 150  亩(不含)以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二)单宗合同标的金额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

  (三)其他需要进入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凡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行为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级审核工作组 和街道级审核工作组审核批准后,  进入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续约交易:

  (一)年纳税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来源的主体产业,占集体经营总收入的10%以上, 且履约良好的企业;

  (三) 连续租用资产已达到3年以上, 履约良好、续约租金标准高于街道指导价且有明确租金增长机制的企业;

  (四)对在同一地域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单位)租用多 宗资产的流入方,其租赁资产的合同到期时间不一致,若合同 已到期的资产是流入方持续经营所必须配套的,可视需要对该 资产续约,但续约期不得超过其合同未到期资产中最长的剩余时限;

  (五)通过招商引进的总部经济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电 子商务、工业设计、物联网、生物医药、影视文化等新兴产业企业。

  第十六条   对已流转交易的集体资产, 可在合同到期前三 个月与对方商议续约事宜,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条件的,  可提前 一个月签订续约合同。如不满足续约条件的,统一进入公开交 易程序。原流入方决定不再续租的,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   流转交易面积 10 亩及以下的农业土地类流转项  目,流转交易金额 3  万元及以下的非农业土地类流转项目,可  以申请小额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绿色通道。绿色通道项目在按规  定提交后,  街道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完成初审和终审, 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收付款。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须严格按照《关于建立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预核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组 织预核工作,预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活动。

  (一)预核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出方)在距离正 式交易一定期限( 40个自然日以上) 前拟定农村集体资产流转 交易方案,并提交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进行项目立项预核。

  (二)部门预核。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应认 真梳理提交的交易方案,提前分送各成员部门进行研究,并在 20个工作日内召开会商小组会议,根据预核负面清单对交易事项进行综合预核并给出预核意见。

  (三)反馈结果。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将会 商小组的预核意见告知流出方,对预核通过的,应将有关项目 资料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程序办理交易手续;  对预核不通过的,应驳回修改。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  要做到依法依规、公正透明、严谨有序, 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流转交易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并加盖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1.项目基本情况(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2.《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相关预核材料;

  3.《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

  4.《农村产权交易流出方承诺书》;

  5. 流出方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签订的交易委托书;

  6. 流出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

  7. 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8. 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 1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原则上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所在街道同意转让产权的备案材料;

  ( 2 )涉及所有权权属变更的, 提交评估报告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 3 )涉及再次流转的,提交以下材料:原流转交易合同、原流入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9. 委托办理交易的, 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10.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的相关权利明确到户的产权流 转或街道委托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资产资源, 应提交与产权方签订的书面委托;

  11.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立项审核

  街道级审核工作组应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合规 性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审 核同意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 应当进行受理登记;  对经审核不同意进行交易平台交易的,应 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发布公告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信息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 在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内发布公告,设置流转交 易规则,确定流出方标的咨询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流出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者取消所发布的信 息,确需变更的,流出方应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农村产权流转 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将流出方重新公告的内容以有效方式通知 意向流入方。公告信息发生变更后重新公告的, 公示期不少于7 个自然日(不应当包含连续3 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 最后1日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 。

  信息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的,在不 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前提下, 流出方可以在公告到期次日起3个 工作日内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 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流出方也可以在公告到期后变更交易条件,提交相关资料后重新公告或者终止公告。

  (四)接受报名

  意向流入方可通过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或江 苏农村产权APP对意向项目进行报名。在进行网上流转交易项目报名前, 须按照平台要求完成实名备案。备案分两种情况:

  1. 意向流入方为个人的, 可自行完成实名登记;

  2. 意向流入方为企业的, 需在注册后(注册登记的银行账 户必须为企业基本户),提交注册时填写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至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实名备案。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须对意向流入方进行实名备案  审核, 核对用户注册信息无误后上传其实名备案证件材料附件, 完成审核。如用户注册信息与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差异较大时,不予通过,拒绝备案。

  意向流入方申请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核:

  1. 流入方承诺书;

  2. 流入方主体资格证明;

  3. 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 联合申请的, 需提交联合申请协议书、代表推举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当在意向流入方报名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对其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流入方。

  流出方在披露的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流入方缴纳交易 保证金的,意向流入方须将保证金转入缴款通知单上的虚拟账号,其中意向流入方为企业的,必须使用基本账户进行转账。

  农村产权线上交易缴费截止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一致,意 向流入方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缴款,逾期未缴纳保证金视为放弃报名资格。

  (五)组织交易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当根据公告要求,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服务权限,  选择协议、竞价、拍卖、招 标等交易方式,组织在线交易。只征集到一个意向流入方的,可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六)公示结果

  流入方应在竞价结束后3 个工作日内到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交易结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 务中心应当在交易结果确定后,完成交易结果登记,并将结果 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 上的节假日时间,最后 1 日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 如第一成交方违约或放弃,流出方可以第二成交方以其报价成 交,重新进行交易结果登记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 最后1 日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

  流转交易结果确认后,流出方应按照规定确定流入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交易结果。

  流出方要求意向流入方缴纳流转交易保证金的,保证金将 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至未成交方账户。存在下列任何情况的,保证金将被罚没:

  1.流入方违约或放弃成交的。

  2.流入方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成交的。

  (七)签订合同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应在流转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 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已签约成交 的项目,须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登记备案等流程。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将交易合同上传至江苏省农 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并进行流入方缴款记录登记。流出 方应设定收款计划,  流入方应按照计划支付款项。农村产权交 易服务中心应按照收款计划对成交款收取情况进行审核,流出 方要求意向流入方缴纳交易保证金的,审核通过后原路退还保证金。流入方应与流出方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结算支付合同款项。

  (八)交易鉴证

  合同签订后,流入方依照合同约定付款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流出方全 称、流入方全称、标的全称、流转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 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事项。《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 手写、涂改无效。

  第六章 交易规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指导价格,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各街道应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分类制定不同区域、 不同类型资产的交易指导价格。农村集体资产流转的交易指导 价不低于区级或街道制定的同类型最低指导价。出现低于指导 价的特殊情况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并 报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指导价,也可以由具有合格 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指导价,也可以根据集体经 济组织实际,在高于评估价的前提下制定更合理的指导价,但不得低于区级或街道制定的同类型最低指导价。

  第二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在同等条件下,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其他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 原流入方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竞得;同 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  以协商或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原则上坚持“先付后用”, 租赁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 特殊情况超过3年的, 应当在合同  中明确租金增长幅度,且须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  室备案后,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承包到户的耕地、林地合同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类合同相关内容应明确:

  (一)合同履行保证金金额、支付期限等内容;

  (二)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三)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四)装修(免租)期,约定减免条款;

  (五)流出方提供的配套附属设施处理办法;

  (六)中途退租、租赁到期的善后处理方案;

  (七)  明确资产用途, 未经允许, 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违反公告要求。

  以上条款必须列入正式合同,鼓励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四条   流转交易项目标的物实际面积与交易公告载 明面积不相符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相关约定的,流出 方可与流入方协商,  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如在发现面积存在异 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无法达成一致的, 流出方和流入方都有 权提出取消本次交易申请, 经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确认后,方可取消本次交易结果。

  第二十五条   所有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合同均须纳入无锡市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合同管理。

  第七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 流入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列入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不良行为名单:

  (一)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行为的;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三)累计3次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参与交易的;

  (四)在竞得项目后, 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相关合同的;

  (五)合同履行期间,未经流出方同意,擅自转租集体资产或改变集体资产用途的;

  (六)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 1万元的;

  (七)未履行合同约定、逾期不撤出原流入的集体资产造成纠纷的;

  (八)已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其他公开性信用警示名单的。

  因上款第1 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 禁止解除其不良行 为名单;其余情形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从其不良行为处理 完毕或履行完毕其应承担的责任之日起, 3年内(含3年) 不得解除其不良行为名单。不良行为名单仅供交易方参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流出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 提出正当理由异议并举证,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 后, 流出方提交申请材料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相应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及时恢复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流出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以书面形式提 出正当终止理由并举证,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过程中, 存在以下行为,并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实现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违规发包、折价、  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严重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 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农村产权交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 正组织交易,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有关新吴区农 村产权交易的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预核负面清单(试行)

  附件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预核负面清单(试行)

  一、农业农村部门

  1.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价格不符合当地政府指导价制度;

  2.  流入方往年未按时缴纳租金,拖欠租金;

  3.  涉农种植、养殖不符合当地要求。

  二、生态环境部门

  1.  禁止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不符合相应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

  2.  禁止审批没有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或其他经产业主管部门会商认定的排量大、耗能高、产能过剩的项目;

  3.  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4.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 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

(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的除外);

  5.  禁止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企业外)一切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6.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7.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 等项目建设;禁止新建、扩建单纯采用以电泳、喷漆、喷粉等 为主要工艺的表面处理加工项目(区域配套的“绿岛”项目除外);

  8.  禁止新建含电镀(包括镀前处理、镀上金属层、镀后处 理)、化学镀、化学转化膜、阳极氧化、蚀刻、钝化、化成等 工艺的建设项目(列入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外);

  9.  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项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废弃物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建设。

  三、应急管理部门

  1.  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设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  禁止在市(县)区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 外新设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有储存经营和分装、充装或混配后经营企业,及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

  3.  禁止在化工园区外(除重点监测点化工生产企业外)  新建、扩建化工生产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4.  禁止建立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仓库;

  5.  禁止使用国家、省规定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企业,以及涉及国家、省、市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6.  禁止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业;

  7.  禁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企业, 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

  8.  严格控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构成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以及高温熔融金属、粉尘涉爆、铝加工(深井铸造)、涉氨制冷等高危领域工贸企业。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  农村集体资产已建成的不合法建筑,无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亦无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2.  用于流转的农村集体资产房屋未办理房屋安全鉴定评估(报告) 。

  五、城市管理部门

  对农村集体资产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

  六、水利部门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禁止性行为的情形;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法律法规或工程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水库,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情形;

  4.  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的,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情形。

  备注: 各街道可结合实际 ,适当增加负面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