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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江苏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21-08-28 16:42      来源:新吴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一、外资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在江苏设立的外资企业或其内设的独立部门

  2、有明确的研发项目

  3、有固定的研发场所

  4、有专门的研发设备

  5、有专职的研发人员

  6、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政策?

  1、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研发人员不低于80人 

  3、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4、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主要的政策优惠是什么?

  1、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用品主要包括科研用设备、试剂、软件、资料载体等)

  四、向谁申报?

  向各设区市商务局、县(市)商务局、江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申报。

  如:南京玄武区企业—南京市商务局;昆山市企业—昆山市商务局;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企业—自贸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管委会。

  五、何时申报?

  每年两次,5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

  六、需要报送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外资研发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政策审核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计报告复印件和研发中心财务报表复印件

  5、研发费用总投入明细

  6、设备购置清单

  7、研发人员名单

  8、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

  七、如何获知是否申报成功?

  通过认定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发布认定结果。

  未通过认定的:单独向企业提供书面审核意见书。

  八、何时可以享受政策?

  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开始享受政策。

  如:11月1号印发文件,11月20日开始享受政策。

  九、如何进行复核?

  1、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

  2、填写上一年度研发及经营活动情况表

  十、哪些变更需要及时报送?

  外资研发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来源:无锡高新区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