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19 09:1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1-03285 | 生成日期 | 2021-04-19 | 公开日期 | 2021-04-19 |
| 文件编号 |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附件下载 | |
||
| 内容概述 |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 ||||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降低市场主体设立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根据《无锡市进一步明确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协调小组发〔2021〕1号),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通知如下:
一、实行“一照多址”
对无需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新吴区范围的,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市场主体扩大经营规模。对需要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载明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
二、实行“一址多照”
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三、实行集群登记
在下列区域可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申报制度:
(一)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授权的部门指定的集中办公或者住所托管的场所。
(二)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工业集中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集中办公或者住所托管的场所。
(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商务秘书公司等市场主体受托管理的场所。
(四)个体工商户集群登记试点平台所在地批量办理登记注册的。
在上述集群登记场所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托管服务的实体机构是集群登记托管机构。
对第(一)(二)(三)种情形,可由托管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报集群登记场所,提交集群登记场所申请书、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凭证、受托使用管理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材料、托管机构开展管理及服务的制度规范等材料,由登记机关认定其是否符合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托管条件。主体登记机关应将认定符合住所(经营场所)集群登记托管条件的场所在单位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动态调整。
对第(四)种情形,按试点平台运营单位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办理。
四、允许“住用商”登记
在《无锡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住用商”负面清单以外,由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可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仅从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专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股权投资、咨询策划、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
(二)市场主体实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如建筑物清洁服务、代驾服务、外卖递送服务、装卸搬运等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
五、实行申报承诺制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均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原则上按市、区(市)、街道(乡、镇)、路(小区、村)、门牌号详细填写,并作为该市场主体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按照“一照多址”登记的市场主体以其登记的首个地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市场主体使用自有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权属凭证。市场主体租用(无偿使用)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市场主体申请在住所后增加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的自有房屋权属凭证或者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开展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信息在线核验工作,通过核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自有房屋权属凭证或者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属于集群登记第(一)(二)(三)种情形,且集群登记场所已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公示的,可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说明)。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提交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附件:1.集群登记场所公示表
2.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书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