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09 15:50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第十七条规定,现将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新政征〔2022〕2号)予以公告。
一、征收项目名称:坊明路道路环境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共征收住宅7户,约821平方米;无非住宅;
住宅:坊镇路31、33号,坊镇路35号,坊镇路37号,坊镇路39号,坊镇路41号,坊镇路43号,坊镇路45号;
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门牌号和建(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选址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部门: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新政征〔2022〕2号。
六、征收实施时间:自公告之日起。
七、征收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21日,具体起止日期由征收部门另行通知。
八、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到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安置科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手续及咨询相关问题。
1. 办公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泰伯大道195号江溪街道征收安置二科
2. 联 系 人:章涛
3. 联系方式:0510-88277551
九、其他: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新政征〔2022〕2号)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锡新政征〔2022〕2号)坊明路道路环境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征收决定.doc坊明路道路环境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