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4-20 13:3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0-00487 生成日期 2020-04-2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新吴区城市管理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提升诚信无锡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以及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等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归集、上报并依法依规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是指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发现并处理的行政相对人各种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实行分类分级科学监管,坚持公平公正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六条

对失信行为程度的认定采取失信记分、累积记分的办法。

第七条

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而被累积记分未超过30分的,认定为一般失信;累积记分30分(不含30分)以上未超过60分的,认定为较重失信;累积记分60分(不含60分)以上的,认定为严重失信。

…………

全文见附件。

 

附件:《无锡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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