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1-08 14:0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3977 生成日期 2019-01-08 公开日期 2019-01-0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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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19年1月2日,江苏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2019年1月2日,江苏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司法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两个部令自施行。两个部令分别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司法部令137号第二十九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司法部于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明确要求各地要“运用好年度考核的管理手段,制定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明确考核时间、内容、标准、程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为贯彻落实司法部部令和通知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司法部的部令及《通知》下发后,省司法厅高度重视,通过组织传达学习、开展专题研讨、抓好行业规范、扩大执业区域等多种措施迅速加以贯彻落实,在2018年4月初,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培训班上,我省做了交流发言,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全国培训班结束后,省司法厅根据部令和《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实际情况,在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基层法律服务所,充分征求各地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建议并充分借鉴参考外省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按照厅领导要求分别征求了各地及省司法厅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合规性审查的要求,自10月11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所提修改意见与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后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解读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共六章三十七条。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考核的主体、对象、时间等。

  在第二章考核内容中,明确了考核的八项内容以及相关内容的具体情形。

  在第三章考核等次与评定标准中,明确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并明确考核认定合格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考核认定不合格的情形。

  在第四章考核程序中明确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的步骤、考核主体职责、时间要求,考核结果的运用等。

  在第五章纪律与惩戒中,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年度考核中不按规定参加考核以及考核中违反规定应受的处罚。

  在第六章附则中,明确了考核材料归档主体,并赋予设区市制定考核细则的权利,以及办法生效时间。

  与往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相关制度相比,《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考核时间由以前的上半年进行,明确为每年的3月至6月集中进行。

  二是明确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是细化了考核的内容,并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协会会员义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四是细化了考核的标准。

  五是明确了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复核制度。

  六是强化了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挂钩,向社会公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成更有力的约束力。

  七是赋予了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考核细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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