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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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0561 生成日期 2019-01-08 公开日期 2019-01-0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按时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规范管理与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于每年的三月至六月集中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可以同时进行。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采用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掌握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意见。

  第八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情况报省司法厅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情况;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六)履行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有三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是否有至少二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三)是否依法履行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等各项变更登记、报批手续;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住所条件是否满足服务的要求,是否有违规设立办公场所的情形。

  前款考核内容包括上年度和本年度考核期间的资质情况。

  第十一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党建工作)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业务学习和参加培训情况;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施监督管理、处理投诉情况;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结构变化,受行政、行业奖惩和清退注销等情况;

  (四)接收和管理实习人员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存在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行业执业规范的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投诉和受行政、行业奖惩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服务质量、业务收入情况,新业务拓展情况;

  (二)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公益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合伙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二)统一收结案审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情况;

  (四)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留存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资金情况;

  (五)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六)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人员签订合同,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七)依法纳税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履行协会会员义务情况,主要包括: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情况;

  (二)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等各项活动情况;

  (三)执行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情况;

  (四)交纳协会会费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条件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合伙制度实施正常,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正常执业的纠纷;

  (四)按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

  (五)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活动,有效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

  (六)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七)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八)对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以及其他整改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整改;

  (九)依法纳税;

  (十)履行协会会员义务。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不按规定对本所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的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放任、纵容、袒护执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的;

  (三)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整改决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不能保持法定资质条件,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法定要求的;

  (五)拒不履行协会会员义务的;

  (六)提交的年度考核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主动接受年度考核,及时总结本所执业和管理工作情况,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考核材料。

  第二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接受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含上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党建情况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告(报表);

  (三)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意见;

  (四)为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后,开展审查工作,并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不全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补正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后,开展审查工作。根据审查结果,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等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设区的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至公示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二十六条  考核完成后,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上标注考核等次,并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

  “年度考核”专用章格式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将本行政区域内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单和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同时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住所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第五章 纪律和惩戒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提交年度考核材料;逾期仍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合格”,但经考核发现该所在队伍管理、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瑕疵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其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法依规追究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参加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组织的管理业务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或者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年度考核职责,对不认真履行年度考核职责,或者帮助隐瞒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弄虚作假确定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等次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予以追责。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工作,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审查和评定考核结果明显不当的,可责令其重新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整理归档,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档案。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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